省发展改革委的行政审批事项,必须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委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申报,并按以下程序办理:
一、报件初审。审批办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来的材料,按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初审。对材料不齐、格式不符以及出具虚假材料的项目,应向申报人提出补齐、 修正或不予受理。
二、受理下传。审批办工作人员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及时予以受理,并向申请人出具《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》,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送达承办处室。
三、项目办理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办理方式的不同,分为即时办理和承诺办理。属即时办理的项目,由委主任授权,审批办受理人员提出受理意见,报请首席代表审定,当场办结;属承诺办理的项目,由承办处室按法定程序办理,并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。
四、信息反馈。承办处室要在承诺时限内给行政审批办及时反馈审批事项办理意见:对符合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,将审批结果(证照、批文)送到行政审批办;对不符合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,承办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及时反馈到行政审批办。行政审批办将相关信息录入《省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审批系统》,供公众网上查询和监督。
五、办结送达。对办结的各类证照、批文,由行政审批办加盖“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”,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。申请人凭《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(回执单)》领取证照、批文。